商標起名難哪!
什么花呀,貓呀,狗呀!
什么太陽,月亮、星星!
什么貝貝、娃娃、敦敦!
人類的資源就這么多,你搶占了,別人就不能使用。
因此,商標注冊過去一段時間很火,商標數量大增!
因為有利可圖,
便招來引來惡意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注冊申請。
不過,現在大家需要注意了,不僅要注意新注冊規則,還要注意看好原有注冊商標,否則就要出問題、出大問題了!
別著急,小智(4000-555-146)一一道來!
關鍵法律條款: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問題一:“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包括哪些情形?
答:《指南》明確了十種情形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包括:
(1)商標注冊申請數量巨大,明顯超出正常經營活動需求,缺乏真實使用意圖,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
(2)大量復制、摹仿、抄襲多個主體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
(3)對同一主體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較強顯著性的特定商標反復申請注冊,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
(4)大量申請注冊與他人企業字號、企業名稱簡稱、電商名稱、域名,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他人知名并已產生識別性的廣告語、外觀設計等商業標識相同或者近似標志的;
(5)大量申請注冊與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稱、他人知名并已產生識別性的美術作品等公共文化資源相同或者近似標志的;
(6)大量申請注冊與行政區劃名稱、山川名稱、景點名稱、建筑物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標志的;
(7)大量申請注冊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的通用名稱、行業術語、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缺乏顯著性的標志的;
(8)大量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并大量轉讓商標,且受讓人較為分散,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
(9)申請人有以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大量售賣,向商標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強迫商業合作、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或者侵權賠償金等行為的;
(10)其他可以認定為有惡意的申請商標注冊行為的情形。
上述情形中所指的“數量巨大”“大量”需要結合申請人情況、所申請商標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問題二:“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和“傍名牌”“蹭熱點”等惡意注冊行為有什么區別,如何判斷“不以使用為目的”和“惡意”?
答:我國《商標法》法律條文中,沒有關于“惡意”的定義,打擊商標惡意注冊相關規定散見在《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等多個條款中。一般認為,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按照所侵犯利益劃分,大致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即“傍名牌”“蹭熱點”以及搶注公眾人物姓名等以損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譽、民事權利與合法權益為核心特征的商標注冊申請行為;另一類是“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即“批量申請”“圈占資源”等以擾亂或沖擊商標注冊與管理秩序為核心特征的商標注冊申請行為。
兩種類型的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既有區分,也有關聯。《指南》明確《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中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是指“申請人并非基于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標注冊申請,缺乏真實使用意圖,不正當占用商標資源,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行為”。“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中的“惡意”是指不以使用為目的大量申請商標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圖,與“惡意搶注”中的“惡意”并不相同。“傍名牌”“蹭熱點”等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如僅損害特定主體的民事利益不涉及損害公共利益的,應適用相對理由條款予以規制,不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規制情形。當然,如果惡意搶注商標數量較大,不正當占用商標資源,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則應同時適用《商標法》第四條予以規制。
所謂 “不以使用為目的”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是指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既無實際使用商標的目的,也無準備使用商標的行為,或者依據合理推斷,無實際使用商標可能性。《商標法》第四條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當占用商標資源和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商標囤積等惡意申請行為,其不以使用為目的大量申請商標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圖,即屬于此條款予以規制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
問題三:提交商標注冊申請需要提交使用證據嗎?如何理解不適用《商標法》第四條的兩種例外情形?
答:依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商標專用權采取注冊取得原則,不以使用為前提。提交商標注冊申請一般并不要求提交商標使用證據或者說明使用意圖。
《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的立法意圖在于規制“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囤積注冊等行為和增強注冊申請人的使用義務。《指南》明確“申請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請與其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人為具有現實預期的未來業務,預先適量申請商標”兩種情形不適用《商標法》第四條。所謂“基于防御目的申請與其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主要指商標注冊人在其主營業務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上申請注冊與其核心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以防止他人攀附或者污損其在主營業務、核心品牌上已經形成的商譽。所謂“為具有現實預期的未來業務,預先適量申請商標”,主要考慮到實際商業活動中,相關商品或者服務從商業策劃到實際宣傳、推廣、投入市場存在一定的時間差,部分市場主體有提前布局商標注冊、預防可能的商標搶注或者規避侵犯在先權益的需求,故允許申請人適量申請相關商標。
在此尤其需要強調的是,雖然《指南》對上述兩種行為給予了一定程度的認定,但這一認可是有限度的,無論哪種情形申請商標都必須適量。超出合理且必要限度地大量申請無真實使用意圖商標的過度防御、過度儲備行為,盡管不以轉讓牟利為目的,但同樣占用了大量商標和行政資源,也屬于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行為,依然可以依法認定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
問題四:已經注冊的未實際使用的商標有什么后果?
答: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您的商標必須得使用。也就是說,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否則,有可能被撤銷吆,而且現在可能性非常大,一塊“香肉”你不吃(不使用),別人就會“搶”你“嘴里的肉”,別不高興啊!小智(4000-555-146)已經告訴您了。
問題五:哪些視為商標法上的使用證據?
一)商品證據(商標分類中的第1-34類):
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二)服務證據(商標分類中的35-45類):
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小智根據經驗總結一下,使用證據的核心為體現產品或者服務的合同及發票,如果僅提供以下內容,那你的商標可能就保不住了啊。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如果不確定自己的使用是否符合,歡迎聯系小智啊,由小智來給你針對性的解答。
問題六:“為防止他人攀附或者污損其在主營業務、核心品牌上已經形成的商譽而進行的防御注冊”,以及“為具有現實預期的未來業務,預先適量申請商標”如果不使用會有什么后果?
答:首先,任何商標都必須使用,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其次,法律允許“為防止他人攀附或者污損其在主營業務、核心品牌上已經形成的商譽而進行的防御注冊”,以及“為具有現實預期的未來業務,預先適量申請商標”兩種情況存在。但是,應當有限度的,無論哪種情形申請商標都必須適量。超出合理且必要限度地大量申請無真實使用意圖商標的過度防御、過度儲備行為,盡管不以轉讓牟利為目的,但同樣占用了大量商標和行政資源,也屬于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行為,依然可以依法認定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
問題七:如果你不“防御注冊”,不“為了業務擴展布局注冊”,他人注冊可否成功?
答:如果你的商標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他人注冊成功率較低,否則,他人注冊很可能成功!屆時您的“小花”商標(舉例)一定會出現“好多兄弟姊妹”,后果必然會“天天打呀、哭呀,鬧呀”!那時找小智(4000-555-146)不如現在找!居安思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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