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黨委組織部,各市科技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各市黨委組織部,各市科技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落實科教強魯人才興魯戰略,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做好省級創業類人才項目股權投資工作,省科技廳、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山東省省級創業類人才項目股權投資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財政廳
2025年10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省級創業類人才項目股權投資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科教強魯人才興魯戰略,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做好省級創業類人才項目股權投資工作,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財政資金股權投資改革試點的意見》(魯政字〔2020〕16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21〕19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財政金融協同聯動支持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23〕16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省級創業類人才項目股權投資(以下簡稱人才股權投資)是省級財政資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人才創新創業的活動,旨在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帶動作用,拓寬人才項目融資渠道,降低創業融資成本,推動科技研發和成果產業化落地,支持創業類人才企業成長壯大。
第三條 人才股權投資遵循“統籌規劃、分工負責、規范使用、注重績效”的原則,支持創業類人才企業攻克一批關鍵核心技術,轉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促進國內外優質人才、項目、資源集聚山東,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人才股權投資由省委組織部、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照部門職責管理實施。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確定相關投資機構作為人才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機構)。
省委組織部負責統籌協調工作。
省科技廳負責預算編制及執行和預算績效管理,開展項目申報、審核等工作,確認股權投資計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支出政策審核,確定預算投入規模,對投資管理機構實施注資,組織指導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設區市科技局負責本轄區內項目的征集、初審和推薦工作,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把關;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協助省科技廳開展過程管理、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視項目進展和實際情況,適時提出項目調整建議;協助投資管理機構開展屬地企業投后服務工作。
投資管理機構負責對省科技廳推送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及投資談判等,對被投資企業加強監管,按規定實施持股、投后、股權退出管理并建立風險防控機制。
被投資企業負責按照投資協議實施項目和使用資金,配合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章 投資對象、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人才股權投資對象包括引進頂尖人才“一事一議”和泰山產業創業領軍人才入選企業。聚焦新舊動能轉換、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等領域,重點支持具有較強引領帶動作用、較大發展潛力和空間的項目。
第六條 人才股權投資通過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安排,與科技股權投資統籌實施,資金規模根據當年財政預算和項目投資實際確定。人才股權投資與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參股基金(以下簡稱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協同實施。省級創業類人才項目同步推送科技股權投資和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機構,按照市場規則開展盡職調查并作出投資決定。
第七條 人才股權投資采取注資引導投資方式實施,年度人才股權投資預算規模按程序確定后,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與投資管理機構簽訂協議,將財政資金注資投資管理機構,由投資管理機構按協議約定實施股權投資,履行所持股權的權利義務,完成投資政策目標任務。鼓勵投資機構按照財政投資資金的一定比例跟投,放大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條 單個項目支持強度根據項目申請額度、資產總額和投資管理機構的盡職調查和投資談判情況確定。單個項目投資額占被投資項目的股份原則上不超過其總股本的25%,且不為第一大股東。其中,泰山產業創業領軍人才項目單個項目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1500萬元,引進頂尖人才“一事一議”創業人才項目單個項目投資額最高不超過6000萬元。參股期限原則上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
獲得人才股權投資后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的,不受省科技計劃限項規定限制。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人才股權投資按照以下步驟實施:
(一)發布通知。省科技廳下發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程序和相關要求。
(二)申報推薦。申報單位編制申請書,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市科技局匯總后報省科技廳。申報單位須對申請書中涉及的指標、數據和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自行承擔因提供虛假材料造成的后果。各設區市科技局對申報單位資格、申請書等進行審核,出具推薦意見。投資管理機構可按程序推薦符合人才股權投資條件的市場化項目。
(三)形式審查。省科技廳組織形式審查,并將通過審查的項目納入股權投資項目庫,在確定年度資金規模3個月內,推送給投資管理機構。
(四)盡職調查及投資談判。投資管理機構按照“應調盡調、應投盡投”的原則開展盡職調查和投資決策。
(五)提出股權投資計劃建議。投資管理機構根據盡職調查及投資談判情況,擬定投資計劃,向省科技廳提交股權投資項目清單和入股建議書。
(六)確定股權投資計劃。省科技廳確認股權投資計劃后,投資管理機構將股權投資項目清單和入股建議書報省委組織部、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七)完成投資。投資管理機構與被投資企業簽訂股權投資協議,在股權投資計劃確認5個月之內,按股權投資計劃、資金分配文件、股權投資協議等,將投資資金劃入被投資企業銀行賬戶,并向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報送最終投資項目清單。預計無法按時完成投資的,應及時向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報告,說明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和措施建議。被投資企業在投資完成之日起30日內完成章程修改、企業登記變更等工作。
第十條 人才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協議等約定,在達到一定的投資年限或退出條件時,報省科技廳審批同意后,依法通過股權轉讓、股東(企業)回購以及清算解散等方式實施股權退出,退出完成后報省財政廳備案。投資完成不滿1年的,原則上不得提前退出。
企業發生經營風險的,投資管理機構應進行風險預判,及時制定風險處置方案,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備案后進行處置。
第十一條 股權退出時,可結合被投資企業所屬領域、發展階段、投資期內企業成長性、社會貢獻度等,在收益范圍內給予適當讓利,具體讓利事宜在股權投資協議中約定。
(一)鼓勵成長壯大。投資期內,被投資企業上市或被上市公司收購,或成長為“獨角獸”、專精特新“小巨人”、“制造業單項冠軍”等高成長性企業的,最高可讓渡30%財政股權投資收益。
(二)鼓勵引育人才。投資期內,創業人才或引育人才成功入選國家級重點人才計劃的,最高可讓渡20%財政股權投資收益(不可累計)。
(三)鼓勵提前退出。投資管理機構可視提前退出的時間予以讓利,其中,提前退出時間2年(含)以上的,可讓渡30%財政股權投資收益;提前退出時間達1年(含)以上、不滿2年的,可讓渡10%財政股權投資收益。
第十二條 收回的投資本金,投資管理機構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同意后,應按照股權投資計劃要求滾動使用;獲得的投資收益(含年度分紅、股息、股利等)按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核算,并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第十三條 投資管理機構應充分發揮自身資源、信用、品牌等優勢,積極賦能被投資企業加快發展,提升財政資金股權投資綜合效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投資管理機構應建立股權投資管理制度,及時進行登記管理,動態、全面、準確掌握股權變更狀況。
投資管理機構按照章程或者股權投資協議約定實施股權管理,跟蹤項目進展,每個年度向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書面報送股權投資運作管理情況報告,并根據項目進展需要,提出繼續持有、收回投資、不良處置等管理建議。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組織對投資管理機構項目運作管理、年度投資任務完成情況等進行績效評價,省財政廳負責組織指導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建立股權投資管理運作容錯免責機制,對投資管理機構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備案相關事項,但由于客觀因素未達到預期目標或出現投資損失的,在績效評價時予以剔除。
第十六條 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項目監督管理機制,督促被投資企業按照協議約定使用投資資金,會同被投資企業積極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違紀問題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防控機制,被投資企業出現以下重大風險或經營變化等事項時,啟動止損機制及時止損,并及時向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備案。
(一)被投資企業嚴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二)被投資企業嚴重違反股權投資協議約定;
(三)財政資金撥付被投資企業6個月后,被投資企業未開展實質性業務或企業既定目標實現進度緩慢,難以按期達到股權投資協議約定目標;
(四)項目核心管理團隊或經營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無法繼續按約實現正常目標;
(五)項目依托的引進頂尖人才“一事一議”人才和泰山產業創業領軍人才流失的;
(六)其他重大風險或經營變化事項。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委組織部、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5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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