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含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市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濟南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根據國家、山東省和濟南市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濟南市科技局制定了《濟南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濟南市科學技術局
2022年7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濟南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進一步提高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效率和財政科技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國家、省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是指根據全市科技發展戰略和科技創新規劃,以市級財政科技經費支持,列入市級科技計劃,并在一定期限內由法人單位承擔和實施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濟南市科技局管理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受理、評審、立項、實施、績效評價、變更、終止、撤銷、綜合績效評價(驗收)等各環節的管理工作。
國家、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賦予市科技局管理職責,由濟南市行政區域內單位承擔的國家、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遵循權責明晰、科學公正、公開透明、放管結合、績效導向的原則,以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為核心,以構建科學、規范、高效、誠信的科技管理體系為目標,持續優化配置科技資源。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科技局是市級科技計劃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年度科技計劃框架和財政科技經費預算安排建議,根據工作安排分批次組織科技計劃項目實施;
(二)適時發布各類計劃申報通知,明確支持方向和范圍、支持強度、支持方式、申報條件、申報形式等。
(三)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作為甲方與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按相關管理規定下達科技計劃文件;
(四)對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核項目變更、撤銷或終止申請,并作出決定或者結論;組織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
第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包括各區縣(含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市直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集團等,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項目申報,按要求開展項目初審和推薦報送;作為丙方與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二)按要求組織開展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匯總報送項目執行、經費使用情況報告;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期完成任務書規定的任務;
(三)及時受理、審查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的項目變更、撤銷、終止等申請;按要求做好項目實施過程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在濟南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高校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主要職責是:
(一)作為乙方與市科技局、項目主管部門簽訂項目任務書;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和管理,配備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按照規定管理和使用財政資金,按時完成項目任務書規定的任務目標;
(二)按要求報告項目執行、經費使用情況,確保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及時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項目變更、撤銷、終止、綜合績效評價(驗收)等申請;
(三)配合主管部門開展監督評價等管理工作;承擔違規責任后果;項目撤銷、終止的,綜合績效評價(驗收)結論為不通過或結題的,按要求返還相應財政資金。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八條 市級科技計劃項目一般采取公開申報的組織方式,通過專家評議、揭榜掛帥等形式遴選項目承擔單位。結合全市經濟社會建設要求,由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或應對緊急科技需求的項目,在明確申報單位資質、與項目相關的研究基礎、技術創新能力以及項目實施的保障條件等要求下,可采取定向擇優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之規定。申報項目應當明確項目負責人,按要求配備技術總師。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技術總師應符合申報通知要求和科研誠信管理要求。
第十條 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實行以下申報限制:
(一)同一項目不得同時申報不同類別的科技計劃;
(二)同一項目或項目高度類似、無實質性突破,已經立項支持過的,不得重復申報;
(三)每個獨立法人企業、項目負責人牽頭承擔的我市科技計劃在研項目一般不超過2項;當年新申報項目一般不超過1項。項目申報通知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實施;
(四)項目申報單位應符合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科研誠信等相關要求,不符合的不得申報項目;
(五)已承擔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實施期滿未提出驗收申請及未按要求提交相關數據的;
(六)項目申報單位連續兩年沒有研究與開發(R&D)活動和投入指標為“0”的。
第十一條 在申報具體科研項目時,將項目申報書與預算編制合并申報。除單臺(套)50萬元以上設備費外,其他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無需要提供明細。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無需編列預算科目。
第四章 評審立項
第十二條 對通過審核、進入待評審項目庫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一般應采取異地專家網絡評審與現場考察評議相結合的方式組織評審。需單獨采取專家會議評審或專家現場考察評議等方式組織的,由市科技局各業務處室根據待評審項目性質及工作實際,具體制定待評審項目評審方案。同一類別的項目應當實行同一種評審方式。
第十三條 專家評審意見是項目立項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通過官方網站等渠道公示擬立項項目,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于公示期間有異議并經核實異議成立的項目,不予立項。
第十五條 擬立項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簽訂項目任務書。不能按期簽訂的不予立項。
第五章 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期內,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主要考核指標一般不予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可以申請變更,一般應不晚于執行期結束前6個月提出。
(一)項目承擔單位因兼并重組、更名等原因,影響項目實施確需變更項目承擔單位的,擬變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符合該項目的申請條件、具備繼續實施項目的能力和科研條件,且應當經原項目承擔單位與擬變更項目承擔單位協商一致;
(二)因客觀原因無法按時完成個別考核指標時,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市科技局各業務處室組織專家論證并報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后,調整任務書相關指標。
(三)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申請延期變更,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次延期變更,延期時間不超過1年。
(四)項目合作單位、項目參與人員等需變更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科技局各業務處室審核登記。
第十七條 對于資助金額較大的項目,市科技局適時組織開展里程碑式績效評估工作。加強績效評價結果與科研管理機制的銜接,充分發揮績效評價的激勵約束作用。績效評估內容包括項目進展情況、實施成效、保障條件及資金使用情況等,績效評估不合格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 項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應向市科技局申請撤銷項目: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項目立項的;
(二)與已立項支持項目高度類似,被市科技局認定為重復立項的;
(三)立項后,項目承擔單位不按要求簽訂項目任務書的;
(四)項目未開展實質性研發活動的。
撤銷項目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要求返還已撥付的全部財政資金。項目撤銷后,原任務書不再執行。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應向市科技局申請終止項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無法完成,或因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導致研究開發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
(二) 項目承擔單位已遷出本市,或已停止經營活動,或已注銷、破產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不接受監督檢查,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后6個月,或在項目延期時限到期后3個月,經催告仍不提交驗收材料的;
(五)各級相關政策規定或項目任務書約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項目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要求返還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財政資金。對終止的項目,停止撥付后續資金。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拒不提出項目撤銷、終止申請的,市科技局有權撤銷、終止項目。
第六章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驗收)
第二十一條 合并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在項目實施期末采用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組織項目驗收工作。按照任務書約定及年度計劃安排,項目綜合績效評價(驗收)可采取現場、會議和委托第三方機構等方式組織。
第二十二條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驗收)以項目任務書為基本依據,驗收主要內容包括任務書約定的任務指標完成情況、取得的成果及其應用情況、產生的效益情況和經費到位與使用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后3個月內提出項目綜合績效評價(驗收)申請,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驗收)結論分為通過、不通過和結題三類。
(一)按期保質完成項目任務書約定的目標和任務且未發現違反相關規定的為通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通過:
1.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約定的主要目標,且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任務;
2.提供的文件、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的;
3.存在挪用、套取、轉移專項資金及其他嚴重違反國家、省、市財經紀律的行為;
4.拒不配合驗收工作;
5.項目承擔單位或人員存在嚴重科研失信行為并造成重大影響。
(三)經專家組綜合績效評價,確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約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為結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驗收)結論為通過的事前資助項目,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綜合績效評價(驗收)結論為通過的后補助項目,按規定撥付資金。
綜合績效評價(驗收)結論為結題或不通過的事前資助項目,停止撥付項目尾款,項目結余資金應按原渠道返還。綜合績效評價(驗收)結論為結題或不通過的后補助項目,不予撥付資金。
第二十六條 對因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或違反相關規定導致項目綜合績效評價(驗收)不通過或需撤銷、終止的,取消相關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3年內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對存在嚴重科研失信行為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項目綜合績效評價(驗收)不通過或需終止的,但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不影響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繼續申報新項目資格。
第二十七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所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或合同書有特別約定的外,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
第二十八條 科技計劃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應按相關規定進行登記,其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相關規定執行。當成果發生技術轉移時,應按相關規定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手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科技計劃監督與評估體系,推進科研誠信建設,具體參照《濟南市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濟科發〔2020〕58號)執行。
第三十條 項目涉及保密要求的,按照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辦法施行前市科技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相關解讀:
濟南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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